• 老農蓋農舍大塞車 第一公會理事長許連景公開建請鄭文燦市長 宜重視本案
  • 2015年 08月 18日 18:10
  • (記者馮國寳桃園獨家報導)有關興建農舍於農業發展條例(簡稱農發條例)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後,89年1月27日以前取得之耕地,其後分割為單獨所,全國各地一直都順利以舊法之規定建造農舍(以下簡稱老農),而近來在農發條例根本未修正的情況下。


     

    今因農舍興建改為必需先支會農業局,以前都市發展局認為可以興建農舍之規定,農業局卻全面予以否准,引發強大民怨及建築師、地政士之困擾,並向黃傅淑香議員反應,市府乃於104年7月29日在市府由王副市長明德召開專案會議,各相關單位、黃市議員傅淑香、建築師公會代表,第一地政士公會理事長等人參加,作成請各單位回去研究於104年8月3日再行討論之決議。


     

    農業局否准本案蓋農舍之兩大理由為 :

    (一)都市計畫內已無耕地之問題農地管理科否准之理為「本筆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不適用農發條例第18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。」,質言之,本案農地管理科認為「有關在民國89年1月4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之都市計畫內共有耕地,在民國92年農發條例第3條修正,都計內已無耕地,因此本案為都計內之農業用地非耕地,「不適用農發條例第18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。」。

    (二)共有物分割取得農地所有權之時點問題


     

    第一地政士公會理事長許連景提出書面理由認為:觀諸水土保持局104年6月8日水保農字第1041881163號函復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之函釋,依說明二,後段規定﹕「惟如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,於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者,雖其土地所有權部登記日期已變動為辨理共有物分割之日期,仍得適用本檢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」而持肯定見解。


     

    建築師代表梁忠權亦持此見解,王副市長亦認為言之有理,但張小姐仍堅持其見解,王副市長為尊重主管單位張小姐之意見,乃作成由農業局、建管及法務等相關單位回去研究於訂於104年8月3日再行討論之決議。

    104年8月3日各單位依7月29日之決議前來市府開會,卻臨時告知停開,讓大家白跑一趟,其後方知農業局於7月30日又再度請示農委會水土保持局,

   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乃於104年8月10日再度回文市政府及第一地政士公會,其主旨為:貴府函有關申請農舍之土地取得時點疑義案,復請查照。」,為此建築師代表梁忠權及第一地政士公會理事長乃於104年8月17日一大早即持農委會之函文,拜訪建管處長及農業單位副局長、科長,請示其對該函文之裁示意見,建管單位謂尚要開會才能決定,農業局聽從張股長除了同意有關時點之問題已解決外,卻仍堅持其否准之理由一,並建請第一公會再請示,第一公會理事長認為無再請示之必要,因為依據相關函釋之意旨,應准許蓋農舍,否則10多年來全國及本市對都計內所發之以老農身分所蓋之農舍皆屬「違法」如何處理?張小姐又出示102年2月21日水保農字第1021801291號函作為否准之依據,然該函受文者僅為懇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之不同個案,且與本案性質不同,亦未副知其他各縣市,其卻作為否准之另一依據。

    總之,都市計畫內之原耕地,能否以老農身分蓋農舍,因改為必須會農業局會審而塞車3個多月,至今仍因張小姐之主張而停擺,本府有建管、法務及地政等相關單位之專家,卻讓此僅是單一之問題(取得時間點問題已解決)懸而未決,即各單位一直未作出統一之答案,有如群龍無首,為此第一公會理事長許連景公開建請鄭市長,宜重視本案,能親自主持問題之研討會,早日確定本問題之答案,使民眾、建築師及地政士有所遵循或進行政救濟,以符法制並杜民怨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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